12.7 防雷与接地


12.7.1 危险性建(构)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。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和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》GB50343的有关规定,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2.1.1-1和表12.1.1-2的规定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一类防雷建(构)筑物应设置独立的接闪装置,并应独立接地;接闪装置的基础边缘和接地极离开建(构)筑物的地中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。
    2 二类防雷建(构)筑物宜在屋面设置接闪带,并应组成网格。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。
12.7.2 变电所引至危检性建(构)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-C-S接地形式。从建(构)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应采用TN-S系统。
12.7.3 危险性建(构)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、保护接地、防雷电感应等接地、防静电接地、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,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。该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(构)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,地中间隔距离应保持3m以上。
12.7.4 危险性建(构)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、电缆的金属外皮、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、建(构)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。
12.7.5 危险性建(构)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。电源SPD选择8/20μsⅡ类试验,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变电所配电柜处,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80kA,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2.5kV;
    2 建(构)筑物总配电箱处,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60kA,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.5kV;
    3 设备控制箱处,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40kA,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.2kV;
    4 摄像机直流电源端口处,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10kA,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输出电压+20V。
12.7.6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,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。接地体宜沿建(构)筑物墙外埋地敷设,并应构成闭合回路,且应每隔18m~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,每个建(构)筑物的连接不应少天2处。
12.7.7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、出建(构)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。距离建(构)筑物、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接地一次,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。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、出建(构)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。
12.7.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,当其净距小100mm时,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用金属线跨接一次;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,其交叉处应跨接。

目录导航